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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8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陈平生与陈文洁、陈怀吉、张运华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生,陈文洁,陈怀吉,张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802-2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生,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文洁,女,1991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怀吉,男,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运华,女,1952年2月20日生,汉族。陈平生与陈文洁、陈怀吉、张运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2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怀吉的银行存款3577.45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怀吉银行存款3577.4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