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洮执异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宫旭升与刘长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旭升,刘长生,王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洮执异字第18号异议人宫旭升,地址白城市洮北区。申请人刘长生,地址同上。被执行人王银福,地址同上。异议人宫旭升与申请人刘长生,被执行人王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宫旭升于2013年11月5日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异议人宫旭升以王银福被刑事拘留,案件需待刑事部分结案后方能处理为由,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宫旭升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忠宝审判员 马春平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秋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