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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执异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宫旭升与刘长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旭升,刘长生,王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洮执异字第18号异议人宫旭升,地址白城市洮北区。申请人刘长生,地址同上。被执行人王银福,地址同上。异议人宫旭升与申请人刘长生,被执行人王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宫旭升于2013年11月5日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异议人宫旭升以王银福被刑事拘留,案件需待刑事部分结案后方能处理为由,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宫旭升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忠宝审判员  马春平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秋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