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91-12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07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91-1295)-2号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郑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荣添。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案后,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五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处地管辖,因涉案的被告实际经营地在深圳市宝安区,因此,五案应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五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院依法对五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五案合并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对五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春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