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陈XX与王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陈XX。被告王XX。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送达,未按期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5月1日举行婚礼,未办理婚姻登记,属事实婚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于2009年6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被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王XX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5月1日举行婚礼,未办理婚姻登记,属事实婚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于2009年6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被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不需要本院处理。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东港市XXX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原告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吴丽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