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盛玉洁与沈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玉洁,沈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盛玉洁。被执行人沈国荣。申请执行人盛玉洁与被执行人沈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湖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继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