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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山东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韩新武、赵洪新、孙学明、于洪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新武,赵洪新,孙学明,于洪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878号原告山东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路江泉城大酒店西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吕文彬,总经理。被告韩新武,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赵洪新,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孙学明,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于洪桂,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新武、赵洪新、孙学明、于洪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会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