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山东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韩新武、赵洪新、孙学明、于洪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新武,赵洪新,孙学明,于洪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878号原告山东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路江泉城大酒店西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吕文彬,总经理。被告韩新武,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赵洪新,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孙学明,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于洪桂,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新武、赵洪新、孙学明、于洪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会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