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三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伟明、徐修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伟明,徐修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姜卫兵,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三初字第871号原告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效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超,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爱民,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明。被告徐修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文化路17号。被告姜卫兵。被告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4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霞光路2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明、徐修兰、姜卫兵、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触犯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道军人民陪审员 王凤涛人民陪审员 钟延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婧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