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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师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42号罪犯师晨,男,1986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钓台镇东张村215号,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以(2005)咸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9)延刑执字第22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师晨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师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师晨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二、服刑中期该犯在思想上对监规纪律有所放松,经监区干警多次谈话教育,后期改造转变较大,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投身到日常改造之中;三、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按时完成作业,爱护教学设备,各科考试成绩均优;四、在生产劳动中,任劳任怨,吃苦肯干,自担任分队井下作业电工以来,能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井下电气设备正常运行,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自2009年08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186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18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师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师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师晨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