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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吴教莲、陈雄英与许夕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教莲,陈雄英,许夕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吴教莲。原告:陈雄英。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夕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教莲、陈雄英诉被告许夕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夕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教莲、陈雄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