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碾民初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碾民初字第0441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原告郭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郑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于××××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5月4日生一子取名郭庆,2009年1月17日生一女取名郭静茹。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自从女儿出生后,被告长期外出不归,从不履行家庭义务,不抚养子女。现原、被告已分居,且被告在外地产生婚外情。综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郑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继而同居生活,2007年5月4日生长子取名郭庆,××××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17日生一女取名郭静茹,现婚生子女均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感情不和,被告郑某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证、村委会证明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情况进行分析,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女现均随原告郭某生活,因被告郑某下落不明,应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女为宜。关于原、被告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因被告没有到庭,原告亦未主张,如确实存在财产纠纷,可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和被告郑某离婚。二、婚生子郭庆、婚生女郭静茹由原告郭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国权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