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陈学营与张付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营,张付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商初字第425号原告陈学营,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顶立。被告张付轩,农民。原告陈学营与被告张付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付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学营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6日前合伙在成武县九女镇亿源二标段承包建筑工程,并聘请陈学敏为会计。2013年8月6日原、被告正式散伙,通过会计陈学敏及二合伙人结算,被告张付轩欠原告陈学营本金计486255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张付轩未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6日前合伙在成武县九女镇亿源二标段承包建筑工程,并聘请陈学敏为会计。2013年8月6日原、被告正式散伙,通过会计陈学敏及二合伙人结算,被告张付轩欠原告陈学营486255元,有被告张付轩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本院认为,原告陈学营与被告张付轩合伙承包成武县九女镇亿源二标段建筑工程,正式散伙后,通过会计陈学敏及二合伙人结算,被告张付轩欠原告陈学营48625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积极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付轩偿还原告陈学营486255元。;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被告张付轩负担。若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聚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