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龙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斌、李笑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斌,李笑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818号原告: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日红。委托代理人:祁建飞。委托代理人:黄晓敏。被告:刘斌。被告:李笑娟。本院在审理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李笑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高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