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得天水晶有限公司与重庆百年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杨健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百年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杨健,浙江得天水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百年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健。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得天水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日青。上诉人重庆百年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杨健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16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不明,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或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包销合作协议》第十条第8款明确约定产生纠纷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