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5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宇飞与被执行人刘俊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飞,刘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554-5号申请执行人:张宇飞,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刘俊山,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俊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俊山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俊山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俊山的皖BMW8**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