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清河县斗霸绒毛加工厂张凤艳唐中华节茂恒刘西桂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凤艳,唐中华,节茂恒,刘西桂,华文杰,清河县斗霸绒毛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110-3号申请人: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清河县三羊东街北侧,组织结构代码67854491-7。法定代表人:高茂成,男,汉族,1958年3月30日出生,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130534195803307317。被执行人:张凤艳,女,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清河县三羊东街88号,身份证号:130534197912015347。被执行人:唐中华,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址:清河县三羊东街88号,身份证号:130534197108241810。被执行人:节茂恒,男,汉族,1965年10月8号出生,住址:清河县西渡口驿村525号,身份证号:130534196510084118。被执行人:刘西桂,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址:清河县西渡口驿村220号,身份证号:130534197110015310。被执行人:华文杰,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住址:清河县西渡口驿村6号,身份证号130534196904065315。被执行人:清河县斗霸绒毛厂。投资人:张凤艳。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清河县斗霸绒毛加工厂,张凤艳、唐中华、节茂恒、刘西桂、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清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5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清河县斗霸绒毛加工厂和唐中华的房地产,现正在评估拍卖,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送达法律文书困难,短时间内难以办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清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立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