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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58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仓海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若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