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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程洪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洪燕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582号罪犯程洪燕,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6日,重庆市长寿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6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洪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2002)渝高法复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洪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25日、2010年11月5日、2012年9月13日作出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程洪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洪燕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洪燕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程洪燕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程洪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洪燕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张世伟代理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