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李福禄与潘爱屏、胡龙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爱屏,李福禄,胡龙斌,田文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爱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禄。委托代理人:林洸。原审被告:胡龙斌。原审被告:田文程。上诉人潘爱屏因与被上诉人李福禄、原审被告胡龙斌、田文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爱屏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爱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爱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潘爱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张淑英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