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法民初字第03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高德辉与贺建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辉,贺建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374号原告高德辉,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凌大力,重庆市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贺建洁,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辉与被告贺建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高德辉负担。审判员 蒲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