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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振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忠。上诉人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场所在永康市,本案应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宝源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营业地在金华市婺城区,其虽辩称实际经营场所在永康市,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