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1189号原告蒋XX,女。被告王XX,男。委托代理人陶庆良,安化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庭审,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XX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妹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