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1189号原告蒋XX,女。被告王XX,男。委托代理人陶庆良,安化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庭审,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XX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妹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