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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赵东红与涿鹿县惠民北渠灌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红,涿鹿县惠民北渠灌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529号原告赵东红,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告涿鹿县惠民北渠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涿鹿镇一干路35号。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赵东红与涿鹿县惠民北渠灌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赵东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东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东红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