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232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3年2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淑辉,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 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晓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