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19号原告:孙某,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梁志坚、梁鹏,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莹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志坚、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1年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儿子李卓恒某。婚后感情尚好,但由于双方爱好不一致,性格不合,感情渐渐变淡,被告的脾气不好,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甚至摔东西,对原告拳脚相加,被告甚至利用工作便利与其他女子关系有不正当关系。由于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孙某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乙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李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给原告;3、平均分割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文园路方雅苑12号908房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沟通,双方还没有到离婚的状态,离婚对孩子影响很大。关于小孩的抚养权,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过高,而且我也想抚养小孩,如被告抚养小孩,不需原告支付抚养费。广州市荔湾区文园路芳雅苑12号908房被告的父亲出资了20万元购买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后恋爱,双方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了儿子李某乙。婚后以李某甲名义购买了广州市荔湾区文园路芳雅苑12号908房。婚后由于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工作的关系,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原告与被告有时会吵架、打骂,现双方居住在一起,分房居住多时,双方共同照顾孩子。现在原告的工作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被告的工作是俱乐部的营业副总经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好,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注重对感情的培养,被告的职业也对原告和孩子有影响,双方遇事没有积极地进行沟通和交流,反而采取打骂等不当的方式,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现被告李某甲不同意离婚,被告李某甲应采取积极解决方法修复夫妻关系,改善工作环境,多些时间关心、爱护原告孙某。鉴于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孙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林泉付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