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商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涂洪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洪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2824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云。委托代理人:金剑、方乐。被告:涂洪武。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洪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 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赛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