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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范后岳,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我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容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