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范后岳,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我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容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