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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6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徽沪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次年、张先妹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1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沪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玮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厚本,安徽玮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次年,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张先妹,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沪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次年、张先妹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期间较长,被执行人目前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本次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民申担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