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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881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文军义,系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麻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婚后经常赌博,2013年8月23日被告还用汽油浇到原告身上,现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600元抚养费。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26日生一子取名袁甲,2006年11月15日生一女取名袁乙。婚后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两本,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1日户县大王骨科门诊病历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殴打。被告认可结婚证证明目的,但认为自己未打过原告,称自己未给原告身上浇过汽油,并称自己已戒了赌博习惯。原告称双方2013年8月23日开始分居遭被告否认,被告称双方从未分居,并未有证据提交。经调解,双方意见分歧,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一子、一女,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现表示愿改正不足与原告一起生活,双方还有和好可能,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某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麻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