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黄新江与牛永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江,牛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江,男,汉族。被执行人牛永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新江与被执行人牛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牛永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新江货款6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黄新江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牛永强与申请人执行人黄新江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义务,即自2013年8月15日向黄新江给付1万元,从9月起,每月15日向黄新江给付5000元,直到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黄新江同意该履行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丹 乃审判员 郑应武审判员 木 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