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刘智川与麻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川,麻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刘智川。被告麻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川诉被告麻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川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刘智川负担。审判员 李玉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