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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2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铜梁县庆阳煤业有限公司人和煤矿与唐大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梁县庆阳煤业有限公司人和煤矿,唐大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2828号原告铜梁县庆阳煤业有限公司人和煤矿,住所地蒲吕镇人和村8社,组织机构代码50432037-4。负责人孙龙付,矿长。委托代理人梁丹(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大喜。委托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铜梁县庆阳煤业有限公司人和煤矿诉被告唐大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铜梁县庆阳煤业有限公司人和煤矿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梁县庆阳煤业有限公司人和煤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梁县庆阳煤业有限公司人和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铜梁县庆阳煤业有限公司人和煤矿负担。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