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范亚青与张希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亚青,张希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34号原告范亚青。被告张希烯。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亚青诉被告张希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亚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0元(已减半),由原告范亚青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