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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葛灵新与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灵新,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葛恩来,葛灵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临行初字第26号原告葛灵新。委托代理人郑杜娟、葛嘉华。被告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建中。委托代理人尹志豪。委托代理人李宏飞。第三人葛恩来。第三人葛灵总。委托代理人王灵星。原告葛灵新诉被告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规划行政强制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灵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彩芳审 判 员  朱 平人民陪审员  陈维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 清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