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恩健与朱瑞海、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恩健,朱瑞海,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恩健,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树荣,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瑞海,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海才,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晴茵,女,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逾期仍未缴费。鉴于上诉人未依本院通知按时缴交上诉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恩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