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徐金付与河南省今日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付,河南省今日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徐金付,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孟利霞,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今日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大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付与被告河南省今日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付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付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征收75元,由原告徐金付负担。审 判 长 冯 利 敏审 判 员 贾 佳人民陪审员 马 继 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