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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立民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易跃辉与临澧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跃辉,临澧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立民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跃辉,男,47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澧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社区居委会兴隆街23号。法定代表人文吉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易跃辉与被上诉人临澧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因上诉人易跃辉未预交案件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给其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在2013年11月12日之前缴纳,上诉人易跃辉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催缴,其未按时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易跃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克山审 判 员  刘祖军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新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