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2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柏��与龚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林,龚文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210号原告:王柏林,男,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洪海,宁国市西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龚文兰,女,汉族,住宁国市。原告王柏林与被告龚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被告龚文兰因治病需要向原告王柏林借款3000元。同年8月29日���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柏林现金(三千元),情况是实,期限〈2年后分期付款〉。实话实说,此据事实。具借人:龚文兰”,到期后原告经催要未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龚文兰向原告王柏林借款3000元用于周转,已出具的借条明确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承诺期限内理应及时偿付,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3000元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所欠3000元已分期归还,该节没有得到原告认可,且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文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王柏林借款人民币3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被告龚文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学峰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有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