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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孝昌县供电公司周巷营业所与陈少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供电公司周巷营业所;陈少明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1087号 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周巷营业所 负责人黄四清,男,该所所长 被告陈少明,男,汉族,孝昌县人,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周巷营业所与被告陈少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周巷营业所于2013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交清电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有关撤诉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周巷营业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周巷营业所负担。 审判员  陈新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