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原告庞娥乔诉被告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娥乔,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20号原告庞娥乔。被告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法定代表人夏小琼,该局局长。原告庞乔诉被告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庞娥乔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娥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娥乔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林审 判 员 刘 鸿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方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