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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0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吴卫东与海门市交通运输局、陈建荣等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东,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江苏省海门市公路管理站,海门市交通运输局,陈建荣,沙昭洪

案由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878号原告吴卫东。委托代理人蔡黄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门市悦来镇复兴街12号。法定代表人李勇,镇长。被告江苏省海门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海门市静海路192号。法定代表人徐彬,站长。被告海门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海门市静海路192号。法定代表人陈平,局长。被告陈建荣。被告沙昭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东与被告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江苏省海门市公路管理站、海门市交通运输局、陈建荣、沙昭洪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主体不当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卫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