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池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程万标、程龙与安徽池州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万标,程龙,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池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程万标,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程龙,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龚更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程万标、程龙与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1995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余加胜审判员 殷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