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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小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峰与被告金永好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峰,金永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小字第00010号原告李新峰,男,1982年出生。被告金永好,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峰与被告金永好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峰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峰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