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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5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游贵芳与重庆市碧桂园凤城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贵芳,重庆市碧桂园凤城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090号原告游贵芳。委托代理人向霞,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碧桂园凤城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裕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汉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莹莹。本院在审理原告游贵芳与被告重庆市碧桂园凤城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游贵芳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贵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贵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游贵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谷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义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