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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兰兰与被执行人李瑜、伊恩军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兰兰,李瑜,伊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244号申请执行人袁兰兰,女。被执行人李瑜,女。被执行人伊恩军,男。申请执行人袁兰兰与被执行人李瑜、伊恩军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兰兰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905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本金39055元及利息200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袁兰兰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于2013年11月8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