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兰兰与被执行人李瑜、伊恩军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兰兰,李瑜,伊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244号申请执行人袁兰兰,女。被执行人李瑜,女。被执行人伊恩军,男。申请执行人袁兰兰与被执行人李瑜、伊恩军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兰兰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905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本金39055元及利息200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袁兰兰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于2013年11月8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