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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0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仇恒建与陈小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838号原告仇某某。委托代理人徐国兵。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马广忠。原告仇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仇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仇某某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仇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仇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左建明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人民陪审员  张延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昌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