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曹乃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乃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907号罪犯曹乃清,男,1960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住靖边县杨桥畔镇杨一村*组。因运输毒品罪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5)榆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执行自二〇〇五年二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乃清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曹乃清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曹乃清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自身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敢于同狱内违规言行做斗争,自投入改造以来,累计检举揭发狱内违规违纪言行二十余次,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课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吃苦耐劳,能保质保量且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在看管罪犯晾晒场期间,能认真负责,不怕苦、不怕累,吃苦耐劳,按时打扫晾晒场卫生,保持晾晒场卫生整洁,受到监区警察的大会表扬。四、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共获2965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965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乃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曹乃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乃清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