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王雅捷与东莞莞城美立方美容医院人格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莞城美立方美容医院,王雅捷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莞城美立方美容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西路*****号商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曾献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晶,系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露露,系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雅捷,女,汉族,1979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凡,系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系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莞城美立方美容医院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0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人格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应当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恳请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侵权地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雅捷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人格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东莞地区的行政区划认识有误。东莞莞城美立方美容医院的住所地在东莞市东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