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清海与蔡林玲、廖中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清海,蔡林玲,廖中立,黄潮骏,秦艺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胡清海。被执行人蔡林玲。被执行人廖中立。被执行人黄潮骏。被执行人秦艺芸。申请执行人胡清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蔡林玲、廖中立、黄潮骏、秦艺芸借款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桂市执指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法执字第27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徐忠华审 判 员 李隆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