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诉被告赵红云、周凤花、于桂荣、徐翠茹、张慧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94号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法定代表人:刘家信,职务:主任。住所地:河北省涞水县政府大院。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云,女,成年,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周凤花,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于桂荣,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徐翠茹,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张慧杰,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与被告赵红云、周凤花、于桂荣、徐翠茹、张慧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负担。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海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