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张飞与潘来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潘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潘来妹,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张飞因与被执行人潘来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晋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本金30600元及违约金;2、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3、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于被执行人潘来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来妹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XX琴执行员 林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延文 更多数据: